消防安全設備解說
文件資訊
| 欄位 | 內容 |
|---|---|
| 檔案名稱 | 消防安全設備解說.pdf |
| 路徑 | public data/職訓局訓練資料/消防安全設備解說.pdf |
| 類型 | |
| 大小 | 53947.4 KB |
| 修改日期 | 2015-11-06 10:22 |
| 轉換工具 | MarkItDown 0.0.2 |
內容
消防安全設備解說
講座:葉俶題
學經歷: 1.德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負責人 (德安消防檢修專業機構) 2.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三屆副理事長 3.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第二屆 理事長 4.新北市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 顧問 5.台北市、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顧問 6.新北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顧問 7.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碩士
電話:(02)8923-7173,0935-171619 E-mail:deran.fire@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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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解說
壹.法源 一、消防法 1.第二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 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2.第六條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一、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二、一定規模之工廠及倉庫、林場。
三、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
賣場所。
四、大眾運輸工具。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場所之危險
程度,分類列管檢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
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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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 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 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 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 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 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 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另定之。 4.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 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 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 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 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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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 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 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6.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 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妨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 其管理權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 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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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法施行細則 1.第六條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 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 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 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 ,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 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 實施一次。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 之申報期限,由中 央消防機關定之。 2.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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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 、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 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 ( 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 (賓) 館 、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 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 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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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 部,並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 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 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防火管理人每二年 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 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 期改善。 4.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 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 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 避難引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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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 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 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一○、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 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5.第十六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 計畫者,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 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 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 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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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 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 )、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 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 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 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 、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 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 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 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 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貳.消防安全設備簡介 一、滅火器:設置標準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10P ABC 乾粉滅火器
20P ABC 乾粉滅火器
滅火器置放箱 及操作標示牌
CO2滅火器
標示牌
置放箱(單)
懸吊式自動滅火器
輪架式乾粉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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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構造透視圖
強酸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ABC乾粉滅火器(加壓式)
ABC乾粉滅火器(蓄壓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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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滅火器按藥劑之分類
種類 滅火器之名稱
說明
1.水滅火器 (內有浸潤劑)
以磷酸氯等之水溶液直線放射
液體
2.強酸滅火器
以碳酸鉀水溶液霧狀放射
3.泡沫滅火器
以化學泡沫放射(碳酸氫鈉+硫酸鋁) 以空氣泡沫放射(空氣泡沫=機械泡沫)
氣體 1.鹵化烷滅火設備
Halogen 2402以直線放射 Halogen 1301以氣體放射
固體
2.ABC乾粉滅火器
以乾粉狀之磷酸氯及滅火藥劑為主要成 份放射
3.BC乾粉滅火器
以乾粉狀之磷酸氫鈉或磷酸氫鉀組成放 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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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滅火器之滅火作用
滅火方式 冷卻作用
(Cooling) 滅火器種類
窒息作用
隔離作用 稀釋作用
抑制作用 (Restraint)
水系類
1.水滅火器
2.酸鹼液滅火器
3.強酸液滅火器
4.泡沫滅火器
5.鹵化物滅火器
瓦斯類
6.二氧化碳滅火器
粉末類 7.乾粉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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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燃燒四要素為1.可燃物,2.助燃物(氧氣),3.熱量,4.化學連鎖反應。 2.冷卻是降低熱量;窒息是以隔離作用或稀釋作用,滅少助燃物氧氣; 抑制是利用化學變化之連鎖反應(chain reaction),以降低火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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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提式乾粉滅火器使用方法: 人站在滅火對象物之上風口,拉起皮管噴嘴並瞄準起火源之根 部(底部),壓下壓把噴射乾粉滅火。 口訣:「拉」、「拉」、「壓」或 「拉」、「瞄」、「壓」、「掃」 「拉」:拉滅火器安全插鞘 「拉」:拉滅火器皮管 「壓」:壓下壓把(間斷式)並噴向火源底部滅火 4.固定方式: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 A.掛勾固定於牆壁上:懸掛於牆上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公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 尺以下。 B.放置於滅火器放置箱中。 C.自樓層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20公尺以下。 5.標示牌:長邊24公分以上,短邊8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 火器字樣。 6.符號: :乾粉滅火器
:輪架式滅火器
:懸掛式自動滅火器
:水霧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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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使用
A類火災:木材、紙張、綿紗、布料、塑膠類等易燃物質。 B類火災:溶劑、油料類、液化瓦斯等石油系列物質。 C類火災:通電中設備(尚未切斷電源的火災)。
口訣:「拉」、「拉」、「壓」 「拉」:拉滅火器安全插鞘 「拉」:拉滅火器皮管 「壓」:壓下壓把(間斷式)並噴向火源底部滅火
提起滅火器 拉開安全插鞘 握住皮管,朝向火苗 用力握下手壓柄
朝向火源根部噴 左右移動掃射 熄滅後用水冷卻餘燼 保持監控確定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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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乾粉滅火器現場換藥過程 現場換藥5大好處: A.工作過程確實又清楚 B.縮短工時交件迅速 C.專利換藥乾淨環保 D.節省搬運價廉且安全 E.配件數量確實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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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的火災種類有;B類(汽油及煤氣)C類 (電器類),這二種所引起的火災。
*輕水泡沫滅火器:適用的火災種類有;A類(木材、棉花及紙 張)B類(汽油及煤氣),這二種所引起的火 災,但不適合C類火災。
*海龍滅火器:適用的火災種類有;A類(木材、棉花及紙張)B類 (汽油及煤氣)C類(電器類),這三種所引起的火 災都用。
*乾粉滅火器:適用的火災種類有;A類(木材、棉花及紙張)B類 (汽油及煤氣)C類(電器類),這三種所引起的火 災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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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Oxygen)
熱能(Heat)
燃料(Fuel)
連鎖反應(Chain Re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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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燃(Flashover):
建築物火災所發生的閃燃(Flashover)現象,
係指室內起火後,火勢逐漸擴大過程中,因燃燒所
生之可燃性氣體,蓄積於天花板附近,此種氣體與
空氣混合且達到燃燒範圍,ㄧ舉引火形成巨大之火
勢,使室內頓時成為火海之狀態。ㄧ旦發生閃燃現
象,將造成室內充滿煙及火,逃生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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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1/01/10 修正) 第 14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稚園、托兒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 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六、大眾運輸工具。 第 31 條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 (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 (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 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 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節)配置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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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補習班樓地板面積為39m×30m,試計算其所需之 滅火器效能值為何?滅火器數量及可能設置位置? (採用10型ABC乾粉滅火器,滅火效能值為(A-3, B-10,C)/支,重量3.5kg/支) 解答:1.滅火效能值:補習班為乙類場所,樓地板面積每 200㎡有一滅火效能值滅火效能值= 39m×30m / 200㎡ = 6(個) (1)計算值:補習班屬A類火災,10型ABC乾粉滅 火器之滅火效能為A-3(對A類火災有 3個滅火效能值) ∴滅火器個數(計算值)= 6/3 = 2(具) (2)實際值:實際設計時,需考慮滅火器防護步 行距離20m/具,若超過20m 時,需 適當增加設置位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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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滅火器測試用儀器
內視鏡
滅火器蓋子扳手
滅火器 固定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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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緊急照明設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1/01/10 修正) 第 24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 居室。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 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 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 校教室除外)。 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 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 ,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第 175 條 緊急照明燈之構造,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白熾燈為雙重繞燈絲燈泡,其燈座為瓷製或與瓷質 同等以上之耐熱絕緣材料製成者。 二、日光燈為瞬時起動型,其燈座為耐熱絕緣樹脂製成 者。 三、水銀燈為高壓瞬時點燈型,其燈座為瓷製或與瓷質 同等以上之耐熱絕緣材料製成者。 四、其他光源具有與前三款同等耐熱絕緣性及瞬時點燈 之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放電燈之安定器,裝設於耐熱性外箱。 第 176 條 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 關等。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 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 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第 177 條 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 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 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
第 178 條 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 得之值,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應在十勒克司 (Lux) 以 上,其他場所應在二勒克司 (Lux) 以上。但在走廊曲折點處,應增設 緊急照明燈。
第 179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 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緊急照明設備:
崁入式橫式應 急自動照明燈
橫式崁入式照明燈
崁入式照明燈
崁入式應急 自動照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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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自動照明燈
LED崁頂式照明燈
壁掛式PL燈
LED照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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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均照度之計算 *平均照度(average illuminance)為室內全部光源之照度計 算,其公式如下: *平均照度E= N.F.U.M ∴所需之燈具數目N= E.A A F.U.M 式中E:平均照度[lx] A:地板之面積[m2] N:燈具之數目 F:燈具之光束lm M:維護係數(Maintenance Factor),一般為0.5~0.8。 U:使用率,照明率(Coefficients of Utilization) (1)先由公式計算房間指數(室指數,Room Index,RI): 房間指數RI= X×Y (X+Y)‧H 式中X:地板之長度[m] Y:地板之寬度[m] H:工作面至燈具之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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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下表查出房間指數(RI)之代數。
RI之代號
A
B
C
D
E
F
G
H
I
K
房間指數 (RI)
5.0 4.0 3.0
2.5
2.0
1.5 1.25 1.0 0.8 0.6
房間指數 (RI)之範圍
4.5 以 上
4.5 ∣ 3.5
3.5 ∣ 2.75
2.75 ∣ 2.25
2.25 ∣ 1.75
1.75 ∣ 1.38
1.38 ∣ 1.12
1.12 ∣ 0.9
0.9 ∣ 0.7
0.7 以 下
(3)由RI之代號(或房間指數RI)及反射率查出照明率(參考廠商資料)
舉例:梯間樓地板面積19.6m2,N=EA/FUM
F:全光束400 Lm M:維護率0.7
E:照度值2 LUX A:面積 設置高度2M
U:照明率0.6
N=2*19.6/400*0.6*0.7=0.2 實裝1盞
2.配管配線:依電工法規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PVC電管,鐵接線盒,歐風單孔蓋板,彩色插座,PVC電線1.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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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號:
:緊急照明燈(崁頂式)
:緊急照明燈(壁掛式)
:緊急照明燈(吸頂式)
:緊急照明燈兼樓梯避 難方向指示燈
4.緊急照明設備測試用儀器
電壓計
光電管照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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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示設備: 第 23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標示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五款第一目、 第三目使 用之場所,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同條其 他各款目所列場所使用,應設置出口標示燈。
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五款第一目、第三目使 用之 場所,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同條其 他各款目所列場所使用,應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及類似場所,應設置觀眾席引導燈。 四、各類場所均應設置避難指標。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
時,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避難指標。
內容: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避難指標及觀眾席引導燈四種。 1.出口標示燈
壁掛式出口標示燈
冷陰極(投光式)出口燈
LED出口標示燈
埋入式出口標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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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 入口之步行距 離符合下列規定者。但位於地下建築物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 (一)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 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二)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 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二、居室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設)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且依用途別,其樓 地板面積符合下表規定。
途別
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一目至第三目
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四目、第五目 、第七目、第二 款第十目
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六目、第二款 第一目至第九目 、第十一目、第 十二目、第三款 、第四款
居室樓地板面積 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四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免設) 三、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 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 顯易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四、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 ,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主要出入口,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 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 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免設出口標示燈
Source:陳火炎 新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解說
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Source:陳火炎 新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解說
免設避難指標
Source:陳火炎 新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解說
第 146- 1 條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其標示面縱向 尺度及光度依等級區分如下:
區分
標示面縱向尺度(m)
出口標示燈
A 級 零點四以上
標示面光度 (cd) 五十以上
B 級 零點二以上,未滿零點四 十以上
C 級 零點一以上,未滿零點二 一點五以上
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 零點四以上
六十以上
B 級 零點二以上,未滿零點四 十三以上
C 級 零點一以上,未滿零點二 五以上
第 146- 2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 在下列二款之一規定步行距離以下之範圍。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 燈情形者,有效範圍為十公尺: 一、依下表之規定:
區分 出口標示燈
步行距離(公尺)
A 級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六十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四十
B 級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三十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二十
C 級
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
B 級
C 級
十五
二十
十五
十
二、依下列計算值: D=kh 式中, D :步行距離(公尺) h :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 (公尺) k :依下表左欄所列區分,採右欄對應之 k 值
區分
k 值
出口標示燈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一百五十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一百
避難方向指示燈
五十
第 146- 3 條 出口標示燈應設於下列出入口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四、通往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入口,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 之防火門。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並符 合下列規定: 一、優先設於轉彎處。 二、設於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設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內。 三、設於前二款規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 指示燈有效範圍內,必要之地點。 第 146- 4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 二、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三、設於地板面之指示燈,應具不因荷重而破壞之強度。 四、設於可能遭受雨淋或溼氣滯留之處所者,應具防水構造。
第 146- 5 條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下列場所時, 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 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cd) 以上。 但設於走廊,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 一、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 該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 ,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前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主要出入口。 二、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三、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 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 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 在一勒克司(lx)以上。
照明單位 (1)“燭”(candel,cd):為光度的單位,用來量度一光源在某方向發 光強弱的程度。具有方向性。 (2)一光源,在單位體角中,其光通量=1流明時,稱其光度=1燭光源 (光度I=1cd),全光束F =4 πI = 4 πlm, 光通量(光束)F =1 流明(lm)
(3)流明(Lumen,lm) :流明為光通量的單位,所謂1流明,即光度 1cd,在半徑為1m的球體表面貫穿1m2的光通量數。 (4)光通量(Luminous Flux,F):一光源所發射的總光量稱為光通 量,因光被假想成一一束的光線, 由光源發射出來,故又稱為光束。 (5)照度(Intensity of Illumination):以E表示,單位為勒克 司(Lux,Lx) 光源E =F/A (1Lux =1lm/m2) 被照物單位面積所受的光通量,或其表面的光通量密度稱之。 全光通量F0 =4 π I E = F0/A = 4 π I/ 4 πR2 =I/ R2
第 146- 6 條 觀眾席引導燈之照度,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測得之值,在零 點二勒克司(lx)以上。
第 146- 7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 式,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減光或消燈。 一、設置場所無人期間。 二、設置位置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 三、設置在因其使用型態而特別需要較暗處所,於使用上較暗期間。 四、設置在主要供設置場所管理權人、其雇用之人或其他固定使用之 人使用之處所。 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 動亮燈,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並符合前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得予減光或消燈。
第 153 條 避難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 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三、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四、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第 154 條避難指標之構造,應符合 CNS 一○二○八之規定。 第 155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 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 徑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 併設方式: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之主要避難路徑,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 四、直通樓梯。
第 156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屋內線路裝置規 則外,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 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 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
長邊與短邊之比 長邊之長度[cm]
參考圖形
大 型
1:1
2:1
40以上
60以上
3:1 4:1 5:1
100以上
綠底白字
緊急出口
型 式 尺 寸
中 型
小 型
1:1
2:1
3:1
4:1
1:1
2:1
3:1
30以上~40未滿
43以上~60未滿
50以上~100未滿
1.5m以上
58以上~100未滿
21以上~30未滿
30以上~43未滿
36以上~50未滿
地板
56
(3)裝設位置/選擇
位 置
.裝置高度:≧1.5m,且於出入口上方。 .出口標示燈應保持不熄滅,其亮度在直線距離30m處,能明顯看 出其標示面圖形及顏色。
A.通往戶外之防火門或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 a.乙類1、戊類3場所……………………………:用大型 b.甲類、戊類1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1,000m2 :用大型 c.甲類、戊類1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1,000m2 :用中型或大型 B.通往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或居室通往走廊、通道之出入口: a.乙類1、戊類3場所……………………………:用中型(或大型) b.甲類、戊類1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1,000m2 :用中型(或大型) C.其他場所……………………………………:用小型(或中、大型)
大 、 中 、 小 型 之 選 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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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難方向燈及出口標示燈之安裝位置
58
(5)符號
:出口標示燈
(6)測試用儀器
電壓計
光電管照度計
59
2.避難方向指示燈:雙面/單面,右向/左向/雙向之區分
日光燈式(埋入式) 日光燈式(壁掛式)
投光式(崁頂型)
投光式(埋入型)
投光式(超薄型)
投光式(壁掛型)
LED(壁掛式)
LED(超薄型)
LED(懸吊式)
60
(1)種類/標示面尺寸 .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0207-Z1036之規定。 .電源應使用蓄電池(鎳鎘電池)≧20min。 .標示面以白底綠字(或圖形)表示「緊急出口」。
長邊與短邊之比 長邊之長度[cm]
參考圖形
大型
中型
小型
室 內 方 向 燈
型
式
尺
寸
走 廊 方 向 燈
大型
中型
小型
1:1
2:1
40以上
60以上
3:1 4:1 5:1
100以上
1:1
2:1
3:1
4:1
1:1
2:1
3:1
2:1
30以上~40未滿
43以上~60未滿
50以上~100未滿
58以上~100未滿
21以上~30未滿
30以上~43未滿
36以上~50未滿
40以上
3:1 4:1 5:1
50以上
3:1
3:1
33以上~50未滿
25以上~33未滿
白底綠字
緊急出口
1m以下 (室內通道不在此限)
地板
61
(2)裝設位置/選擇
A.裝設高度:≦1m。但室內通道之方向指示燈,不在此限。 B.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步行距離≦10m(即燈之間距 離≦20m)。且優先設置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C.指示燈設於地板時,不可因荷重(load)而破壞其強度。 D.位置不妨礙通行,且四周不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廣告招牌。 E.裝設於牆壁時,該壁面與指示燈標示面應依下表保持適當距離:
種類 牆壁與方向指示燈之距離
小型
1cm~6cm
距離:見左表
中型
2cm~8cm
大型
3cm~10cm
地板
F.樓梯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得與緊急照明燈併設。 .燈保持不熄滅,亮度自燈正下方地面起算0.5m處,有1Lx以上。
A.乙類1、戊類3場所……………………………:用中型(或大型) B.甲類、戊類1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m2:用中型(或大型) C.其他場所………………………………………:用小型(或中、大型)
62
位 置 等 之 規 定
大 小 型 選 擇
(3)安裝高度
避難方向指示燈
避難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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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號
:單面單向
:單面單向,埋入式
:單面雙向
:雙面單向
:雙面雙向
:單面雙向,埋入型
:雙面單向,地板型
:雙面雙向,地板型
(5)測試用儀器
電壓計
光電管照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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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指標
右向
左向
雙向
(1)種類/標示面尺寸 .符合國家標準CNS 10208-Z1037之規定。 .設於出入口時,標示面以綠底白字(或圖形)表示; 標示面長邊為36cm以上,短邊為12cm以上。 高度:≦1.5m .設於走廊、通道時,標示面以白底綠字(或圖形)表示; 標示面之長邊為30cm以上,短邊為10cm以上。
緊急出口
緊急出口
(2)裝設位置/選擇 .設於出入口時,安裝高度:≦1.5m。 .走廊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7.5m,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 彎處。(即避難指標之間距≦15m) .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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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裝高度
(4)緊急電源:出口標示燈和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用蓄電池當緊急 電源,動作持續20分鐘以上。 (5)配管配線:依電工法規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PVC電管,鐵接線盒,歐風單孔蓋板,彩色插座,PVC電線1.6mm。 (6)符號
:出口用
:單向
:雙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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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樓梯間與走廊通道之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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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器具: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 25 條 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 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 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 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 157 條 避難器具之設置規定
Source:吳玉祥 消防工程
第 157 條 避難器具之設置規定
Source:吳玉祥 消防工程
四、避難器具:第 157 條避難器具,依下表選擇設置之: 設置場所應設數量(第1類~第5類指設置場所)
對象物 地下層
第二層
第1類 避難梯
第2類 避難梯
避難梯 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 臺
避難梯 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 臺 避難繩索 滑 杆
第三、四層 或第五層
第六層~第十層
避難橋 救助袋 滑 臺
避難橋 救助袋 滑 臺
避難梯 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 臺
避難梯 避難橋 緩降機 救助袋 滑 臺
第3類 避難梯
同上
第4類 避難梯
第5類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註:設置場所各樓層得選設之器具,除依本表之規定外,亦得選 設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之避難器具。
73
第 158 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其應設避難器具得分別依下列規定減設之: 一、前條附表 1、至 5 所列場所,符合下列規定者,其設置場所應設 數量欄所列收容人員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得分別以其加倍 數值,重新核算其應設避難器具數: (一) 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者。 (二) 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者。但剪刀式樓梯視為 一座。 二、設有避難橋之屋頂平臺,其直下層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可通達,且 屋頂平臺合於下列規定時,其直下層每一座避難橋可減設二具: (一) 屋頂平臺淨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 臨屋頂平臺出入口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且 無避難逃生障礙。 (三) 通往避難橋必須經過之出入口,具容易開關之構造。 三、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其架空走廊合於下列規定者,該樓層每一座 架空走廊可減設二具: (一) 為防火構造。 (二) 架空走廊二側出入口設有能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防火門 (不含防火鐵捲門) 。 (三) 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之用途使用。
■60A/B,30A/B,背面溫度260℃ ; >260 ℃ A ;<260 ℃ B 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 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 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 過規定值之能力。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條 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 、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 石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 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 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 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 三級之材料。
防火門之性能基準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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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門窗性能規定
77
防火門標章
78
建築物結構耐火時效
79
裝修材料耐燃等級判定基準
80
第 158 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其應設避難器具得分別依下列規定減設之:
Source:吳玉祥 消防工程
第 158 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其應設避難器具得分別依下列規定減設之:
Source:吳玉祥 消防工程
第 159 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 設施,且該陽臺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 之設施。 二、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 居室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甲種防火 門 (不含防火鐵捲門) ,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 三、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 ,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二) 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 生路徑能通達安全梯。 四、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或第九目所 列場所使用之樓層,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 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者 。
第 159 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
Source:吳玉祥 消防工程
第 160 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表列收容人員之計算,依下表規定: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1 電影片映演場所 (戲院、電 影院) 、歌廳、集會堂、體 育館、活動中心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 之數額: 一、從業員工數。 二、各觀眾席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 之。 (一) 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 數計之。如為連續式席位,為 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四公尺 所得之數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 (二) 設立位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 積除零點二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 (三)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 除零點五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2 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
資訊休閒場所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 之數額: 一、從業員工數。 二、遊樂用機械器具能供進行遊樂 之人數。 三、供觀覽、飲食或休息使用設固 定席位者,以該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座椅正 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3 舞廳、舞場、夜總會、俱樂 部、酒家、酒吧、酒店 (廊 ) 、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 、節目錄影帶播映場所、視 聽歌唱場所、保齡球館、室 內溜冰場、撞球場、健身休 閒中心 (含提供指壓、三溫 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 、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 茶藝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之 數額: 一、從業員工數。 二、各客人座席部分以下列數額合 計之: (一) 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 座椅數計之。如為連續式席 位,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 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未滿一 之零數不計) 。 (二)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 面積除三平 方公尺所得之數。 三、保齡球館之球場以附屬於球道之 座椅數為準。 四、視聽歌唱場所之包廂,以其固定 座椅數及麥克風數之合計為準。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4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零售市場 、展覽場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 合計之數額: 一、從業員工數。 二、供從業人員以外者使用部 分,以下列數額合計: (一) 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 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 方公尺所得之數。 (二)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 板面積除四平方公尺所 得之數。 三、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應 列為其他部分核算。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5 觀光飯店、飯店、旅館、 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 額: 一、從業員工數。 二、各客房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 : (一) 西式客房之床位數。 (二) 日式客房以該房間之樓地板面積 除六平方公尺 (以團體為主之宿 所,應為三平方公尺) 所得之數 。 三、供集會、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下 列數額合計: (一) 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座椅數計 之。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座椅 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 數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 (二)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6
集合住宅、寄宿舍
7 醫療機構 (醫院、診 所) 、療養院
合計其居住人數,每戶以三人 計算。
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 合計之數額: 一、從業員工數。 二、病房內病床數。 三、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 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四、醫院等場所育嬰室之嬰兒 ,應 列為收容人員計算 。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從業員工數與老人、幼兒、身 體障礙者、精神耗弱者及其他 需保護者之人數合計之。
8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 機構、安養機構、老 人服務機構 (限供日 間照顧、臨時照顧、 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 者) 、兒童福利設施 、托兒所、育嬰中心 、幼稚園、護理之家 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教職員工數與學生數合計之。
9 學校、啟明、啟聰、 啟智等特殊學校、補 習班、訓練班 、兒童 與少年福利機構、K 書中心、安親 (才藝 ) 班
10 圖書館、博物館、美 術館、紀念館、史蹟 資料館及其他類似場 所 │
從業員工數與閱覽室、展示室 、展覽室、會議室及休息室之 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 得之數,合計之。
11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三溫暖、公共浴室
從業員工數與供浴室、更衣室 、按摩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 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合計之。
12 寺廟、宗祠、教堂、 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 所
神職人員及其他從業員工數與 供禮拜、集會或休息用部分之 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 得之數,合計之。
13
從業員工數之合計。
各 類 場 所 收 容 人 員 計 算 方 式 車站、候機室、室內 停車場、室內停車空 間、電影攝影場、電 視播送場、倉庫、傢 俱展示販售場等工作 場所
14 其他場所
從業員工數與供從業員以外者 所使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 。
註:一、收容人數之計算應以樓層為單位。 二、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該場所不同用途,在管 理及使用型態上,構成從屬於主用途時,以主用途來核算其 收容人數。 三、從業員工數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 從業員工,不分正式或臨時,以平時最多服勤人數計算。 但雇用人員屬短期、臨時性質者,得免計入。 (二) 勤務制度採輪班制時,以服勤人員最多時段之從業員工數 計算。但交班時,不同時段從業員工重複在勤時,該重複 時段之從業員工數不列入計算。 (三) 外勤員工有固定桌椅者,應計入從業員工數。 四、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面積,依下列規定: (一) 樓地板面積除單位面積所得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二) 走廊、樓梯及廁所,原則上不列入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 面積。 五、固定席位,指構造上固定,或設在一定場所固定使用且不易 移動者。下列情形均應視為固定席位: (一) 沙發等座椅。 (二) 座椅相互連接者。 (三) 平時在同一場所,固定使用,且不易移動之座椅。
第 161 條 避難器具,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 二、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 三、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具有安全之構造 。 四、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 裝設於該開口部。 五、設置避難器具 (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 外) 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配置,不得在 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 限。
第 162 條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保 有必要開口面積:
種 類 開 口 面 積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 索及滑杆
救助袋
滑臺
避難橋
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 以上或高一百公分以上,寬四 十五公分以上。 高六十公分以上,寬六十公分 以上。 高八十公分以上,寬為滑臺最 大寬度以上 。 高一百八十公分以上,寬為避 難橋最大寬度以上。
第 163 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設置周圍無操作障礙,並保有必要操作面積:
種 類
操 作 面 積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及 滑杆
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不含避 難器具所佔面積) ,但邊長應 為六十公分以上。
救助袋
滑臺、避難橋
寬一百五十公分以上,長一百 五十公分以上 (含器具所佔面 積) 。但無操作障礙,且操作 面積在二點二五平方公尺以上 時,不在此限。
依避難器具大小及形狀留置之 。
第 164 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與地面之間保有必要下降空間:
種 類
下 降 空 間
緩降機
避難梯
以器具中心半徑零點五公尺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在十公分 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十公分時,能採取不損繩索措 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
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二十公分以上及其前方六十五公 分以上之範圍內。
避難繩索及滑杆
無避難障礙之空間。
救助袋 (斜降式)
救助袋下方及側面,在上端二十五度,下端三十五度方向依下 圖所圍範圍內。但沿牆面使用時,牆面側不在此限。
救助袋 (直降式)
滑臺
一、救助袋與牆壁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上。但外牆有突出物, 且突出物距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三公尺以上時,應距 突出物前端五十公分以上。 二、以救助袋中心,半徑一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滑面上方一公尺以上及滑臺兩端向外二十公分以上所圍範圍內 。
避難橋 │
避難橋之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二公尺以上所圍範圍內
2.設備名稱:
救助袋
滑台(滑梯)
滑杆
緩降機
100
避難梯(斜梯)
避難梯
避難橋
避難繩索
101
102
103
緩降機使用:設置避難器具 (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 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 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
扭力板手
104
扭力扳手 檢查基準: 1.錨栓之栓緊強度(設置標準第174條)
螺紋標稱
埋入深度(mm) 轉距值(kgf-cm)
M10×1.5
M12×1.75
M16×2
45mm
60mm
70mm
150~250
300~450
600~850
讀取使用扭力扳手測定之測試值,分 別依所使用之錨栓尺寸與表對照。
M10(三分螺絲14mm套頭) M12(四分螺絲19mm套頭) M16(五分螺絲23mm套頭)
105
避難橋
106
新型逃生裝置 – 高樓緩降索:Rapunzel Descending Device
107
現在的大樓緩降裝置總是給人破換美觀及妨礙動線的感受,設計師Sin Sun Ho所設計的高樓緩降索逃生裝置(Rapunzel Descending Device), 是藏在消防箱內,一旦需要時將手伸進套筒,握住把手就能解鎖,裡面 有鋼索和緩降機,然後就能安全地、可控的緩降方式從窗戶外面順著牆 壁到達地面——感覺彷彿是蝙蝠俠一樣在表演從天而降,減低了逃生的 恐懼感。
108
將手伸入抓緊把手時,會有保護環扣即刻扣住你的手腕以防止滑落。
109
3.符號
:避難器具指標(入口用)
:避難器具指標(單向)
:避難器具指標(雙向)
:避難器具指示燈(單面單向)
:避難器具指示燈(單面雙向)
:避難器具指示燈(雙面雙向)
:避難器具指示燈(雙面單向)
:避難器具設置位置標示牌
:避難器具設置位置標示燈
110
壹.室內消防栓
1-1 法規條文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三十二三
十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七條,設
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1.第三篇應設室內消防栓之場所:
樓 層
場所用途
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
甲類第一目場所
5樓以下
甲類第二目至七目場所及乙、 丙、丁類場所
學校教室
6樓以上
甲、乙、丙、丁類場所
地下建築物
-
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
甲類第一目場所
甲類第二目至七目場所及乙、 丙、丁類場所
300m2以上
500m2以上
1,400m2以上
150m2以上
150m2以上
100m2以上
150m2以上
註1.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設有自動滅火設備者,有效範圍內,免設室內消防栓。 2.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 尺以下,有效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二層免設。
表1.
111
室內消防栓 第 15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 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 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或為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 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 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 (含補助撒水 栓) 、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 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 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 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
第 32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 統共 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二六壓力配管 用碳鋼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 強度、耐腐蝕性及 耐熱性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強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性等性能 之合成樹脂管。 (三)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百毫 米以上。 (四)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毫米 以上。 (五)立管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六)立管連接屋頂水箱、重力水箱或壓力水箱,使配管平時充滿水。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二、止水閥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之狀態,逆止閥標示水流之方向,並符 合 CNS 規定。 三、屋頂水箱部分: (一)水箱之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第二種消防栓有零 點三立方公尺以上。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時,水量應取其最大值。 (二)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三)斜屋頂建築物得免設。
第 33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 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 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第 34 條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 ,其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 一、第一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 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 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 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 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 二條,水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 具。但消防栓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時,水帶部分得設十公尺水帶二條。
續第 34 條 二、第二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 在每 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 鐘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 二支計算之 。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二十公尺 之皮管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 前項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 下。 二、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 三、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設於舞臺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之 位置。 四、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 口字 樣。但斜屋頂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有困難時,得免設。
2.室內消防栓設置規定:
裝備
第一種 消防栓
水平 距離
<25m
放水壓力 (kgf/cm2; Mpa)
1.77.0
kgf/cm2
(0.170.7Mpa)
放水量 (l/min)
最多消防 栓設計量
130
2支
第二種 消防栓
<15m
2.57.0
kgf/cm2
(0.250.7Mpa)
60
2支
公共危險物 品製造、儲 存、處理場 所應設置
<25m
3.57.0
kgf/cm2
(0.350.7Mpa)
260 1支以上,水 源容量超過5 支時,以5支 計算之
配件
1.38mm或50mm消防栓一個。 2.15m水帶2條附快式接頭。 3.13mm以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 一具。 4.水平距離15m以下,設10m水 帶2條。 5.緊急電源供應時間30分鐘。
1.25mm消防栓連同管盤長20M之 皮管。 2.直線水霧瞄子一具,且瞄子 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3.緊急電源供應時間30分鐘。
1.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2.緊急電源供應時間45分鐘。
表2.
116
1-2 系統組成 大致由:蓄水池(水源)→加壓送水裝置→配管(閥類) →綜合消栓箱→屋頂測試出水口→屋頂水箱 等組成一 密閉管路。
1.圖例說明
117
2.水源容量:
第三篇
水源最小容量(m3)=(放水量)×(放水時間)×(消防栓個數)
=(130或60 l/min)×(20分鐘)×(2支)
泵浦出水量=(放水量)×(消防栓個數)
=(150或70 l/min)×(2支)
屋頂水箱:第一種消防栓不得小於0.5 m3
第二種消防栓不得小於0.3 m3
第四篇
水源容量(m3)=(放水量)×(放水時間)×[消防栓設置數(最大為五支)]
=(260 l/min)×(30分鐘)×[消防栓設置數(最大為五支)]
=7.8 m3×[消防栓設置數(最大為五支)]
118
圖1.蓄水池(筏基式)
圖2.屋頂水箱
圖3.蓄水池(陸上式)
119
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其方式有重力水箱、壓力水 箱及消防幫浦,在國內以消防幫浦做為加壓送水裝置為 最常見。
圖4.重力水箱(球形、角形)
第一種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17(計算單位:公尺) H=h1+h2+17m 第二種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25(計算單位:公尺) H=h1+h2+25m
120
圖5.壓力水箱(應符合CNS9788壓力容器通則)
第一種消防栓水箱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1.7(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1.7 kgf/cm2 第二種消防栓水箱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2.5(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2.5 kgf/cm2
121
圖6.消防幫浦(陸上型)
122
管線之耐燃耐熱保護依設置標準第235.236條規定辦理。 所有配線均應裝置於導線管槽內,配管尺寸均能容許40%以上之配線餘預。
表4.
陸上型幫浦安裝時,一般在基礎座之固定有二種,一種為事先依位置預
埋螺栓或植筋,另一種為固定於基礎座上再用膨脹螺絲固定,大馬力的幫浦 ,安裝時須加避震裝置,防止過大的震動效果,軸承耦合部份之中心線和水 平線必須抓準,否則會造成事後偏心等等問題,而使幫浦發生故障。
大樓的主幹管,為防止些微洩壓而使幫浦啟動過於頻繁,容易產生故障
,一般會另外裝設輔助泵浦,利用輔助幫浦(Jacky pump)補助些微的洩壓。
而一般幫浦房皆設在地下室比較潮濕,控制盤電氣接點容易生鏽腐蝕,
因此每隔一段時間必須使其運轉熱車,或裝置定時進排風裝置讓其除濕。
123
圖7.陸上型消防幫浦(Fire pump)
3.性能試驗 A.消防幫浦試驗 a.運轉狀況:啟動幫浦 b.全閉運轉時狀況:關閉幫浦出水側之止水閥,測定全閉揚程、電壓及電流 c.額定負荷運轉時狀況:幫浦調整成額定負荷運轉,測定揚程、電壓及電流
124
防震軟管(橡膠單球)爆開淹水
125
淹水高度痕跡
126
rpm(幫浦每分鐘轉數):N=120f/P N:轉速 P:幫浦極數 f:頻率(Hz)
圖8.幫浦性能曲線圖
127
(二)試驗程序:
- 關閉止水閥1、2、3。
- 將控制盤選擇鈕由自動(A)轉到手動(M),並關掉所有連動警報。
- 打開止水閥2。
- 啟動幫浦進行測試,此時流量計Q=0,由壓力表得P1(kgf/cm2)×10=H1(m), 即為全閉揚程。
- 打開止水閥3,調整流量計至Q=Q0(l/min)(額定出水量)時,由壓力表得 P0×10=H0(m),即為額定揚程。
- 調整止水閥3至流量計Q=1.5Q0(l/min),由壓力表P3(kgf/cm2) )×10=H3(m), 即為全開揚程。
- 測試完畢,關閉止水閥2、3,打開止水閥1(主閘閥)。
- 按幫浦停止開關,使幫浦停止運轉。
- 將控制盤之手動位置再轉回自動啟動位置,使幫浦成待機狀態。
128
3、控制盤保險絲
規格
圖11.玻璃管保險絲2cm、3cm
圖12.D-Fuse保險絲
故 障 時 由 紅 變 黑
圖13.D-Fuse保險絲
電 源 低 進
電 源 高 出
129 129
七.消防幫浦啟動方式 1.全壓啟動(低壓用戶220V供電限輸出功率<11Kw;15HP,380V供電限輸出功率 <37.5Kw;50HP)
圖14.全壓啟動控制迴路圖
全壓啟動:電源直接加入馬達,馬達瞬間的啟動電流危額定電流的6~8倍。 缺點:瞬間啟動電流大,造成巨大電壓降,會使燈光閃爍或部份設備 跳脫。 優點:電路簡單、成本低。
130 130
2.Y-△啟動(低壓用戶220V供電限輸出功率≧11Kw;15HP, 380V供電限輸出功率≧37.5Kw;50HP)
圖15.Y-△啟動控制迴路圖
降壓啟動:啟動時使其電壓降低,轉距降低,使電動機靜止狀態變成慢速轉動,然後再以全壓,政 常運轉。 缺點:電路複雜,器材配線成本較高。 優點:減少啟動電流,減少瞬間啟動之電壓降。 Y-△啟動控制之特性: (1)啟動時,電壓降為額定時1/√3,Y接線:線電壓= √3相電壓 線電流=相電流 (2)啟動時,轉距降為額定時1/3,因T∞V2(Ty/T△) (3)啟動時,電流降為全壓啟動電流的1/3,△接線:線電壓= 相電壓 線電流= √3相電流
131 131
3.Y-△啟動附輔助幫浦 低壓用戶220V供電限輸出功率≧11Kw;15HP, 380V供電限輸出功率≧37.5Kw;50HP
圖16.Y-△啟動附輔助幫浦控制迴路圖
大樓的主幹管,為防止些微洩壓而使幫浦啟動過於頻繁,容易產生故障, 一般會另外裝設輔助泵浦,利用輔助幫浦(Jacky pump)補助些微的洩壓。
132 132
第一種消防栓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17(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17m
第二種消防栓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25(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25m
B.放水試驗:分別測定在放水壓力最低處同時使用規定個數室內消防栓時,及 在放水壓力最高處所使用一個消防栓時,瞄子前端之放水壓力及放水量 a.瞄子放水量依下列公式算出: Q=KD2√P Q:放水量(l/min) K:第一種消防栓 K=0.653 D:瞄子口徑(mm) 第二種消防栓應使用依型式指定之係數 P:放水壓力(kgf/cm2)
圖9.比托計
133
4.配管、閥類
依設置標準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採用CNS 6445配管用碳
鋼鋼管、CNS4626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或CNS6331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
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之
合成樹脂管來配管,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第
二種消防栓不得小於五十公厘。
消防栓箱出水口高度距地板完成面30150公分;屋頂測試用出水
口設口徑38公厘(1½”)或63公厘(2½”),高度50100公分。
送水口:應設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 近處,且無送水障礙處,裝設時距基地地面 之高度需介於0.5公尺至1公尺之間。
圖10. 送水口
採水口:消防專用蓄水池,其採水口應為口徑75mm並裝接陰式 螺牙,距基地地面之高度介於0.5公尺至1公尺之間。
採水泵浦啟動裝置: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 時須設置加壓送水裝置而加壓送 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 置及紅色改動表示燈以供消防人 員採水時啟動採水泵浦使用。
圖11.採水口
圖12.遠隔操作開關
134
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 程1.5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 維持兩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新建工 地,通常以部分樓層做加壓試驗壹次, 測試方法:封管裝上壓力表,預留拷克 開關,接上水壓機,進行加壓,並拍照 存證。
圖13.加壓試驗
閥類材質應符合CNS2472、CNS7147、CNS4125、CNS3270或
具有同等以上之強度、耐蝕性及耐熱性者。
底閥應設有過濾裝置且繫以鍊條、鋼索等用人工可以操作
之構造,主要部分之材質應為符合CNS2472、NS8499、CNS2415 之規定者,或具有同等以上之強度、耐蝕性者。
135
圖14.流量計(Flow meter)
圖15.流量計動作原理
圖16.安裝(installation)
136
Nominal pipe size (A)
25A
32A
40A
50A
65A
80A
100A 125A
150A
Flow range (l/min)
35 │ 180
70 │ 360
110 │ 550
220 │ 1100
450 │ 2200
700 │ 3300
900 │ 4500
1200 │ 6000
2000 │ 10000
Connection Screw-in type
PT1 PT1¼ PT1½
PT2
PT2½
PT3
PT4
PT5
PT6
(Internal thread for pipe-use)
表5.規格(specification)
圖17.CNS6445 SGP4”
137
在配管實務上3”以下管徑,一般採用車牙方式,搭配管 另件,以AB膠油黏著配管組合而AB膠油黏著量必須適量均勻塗 抹,過多量會造成滑溜甚至造成閥類閥瓣無法密合,4”(含) 以上管徑則以電焊連接或以法蘭式做為啣接管路 ,焊道必須確實美觀,焊接處應確實塗抹紅丹,避免很快就變 黃生銹進而滲漏、破洞。
圖18.底閥
圖19.泵浦吸入管
圖20.泵浦組
138
圖21.壓力表(左)、連成計(右)
圖22.減壓閥/組
圖23.調壓閥
139
圖24.鑄鐵昇桿式閘閥
圖25.鑄鐵橫式逆止閥 圖26.鑄鐵無聲式逆止閥
140
表6.閥配管注意事項
141
在建築工地,消防立管配置於管道間內,因管內壓力1.7kgf /cm2~7.0 kgf/cm2,因此,常用角鐵、U Bolt或標準雙立管束固 定,並在油漆或預埋前,用相機將管子外表出廠標示,予以拍照, 例如亞(MAYER)美CNS 6445 SGP 4之字樣,一般油漆時先上一層 紅丹,再上二道紅漆。並完成油漆後依系統及水流方向標註 於配管外表,方便將來使用維修。 如需穿樑時,配合工地模板綁鋼筋進度,預埋套管(sleeve) 至少實際配管管徑大一級以上,將來配管完工後,將套管空隙施 以防火填塞。
圖27.加壓送水裝置配管圖
142
消防泵浦操作程序說明(一)
消防泵浦自動運轉啟動步驟: 1.總電源打開→控制盤電源指示燈(白 色)亮,馬達停止燈(白色)亮於機組 正常自動運作狀況下(閥類定位)
2.把自動手動開關轉至自動位置 3.逐漸打開泵浦機組壓力桶下方閘閥
(消防給水器具或測試管路出口手動 閥)消防機組起動,馬達運轉燈(紅 色)亮,馬達停止燈(白色)熄,馬達 運轉
4.關閉泵浦機組壓力桶下方閘閥(測試 管路出口手動閥或消防給水器具停 止放水) ,達OFF壓力設定,馬達運 轉燈熄,馬達停止燈(白色)亮,馬 達停止。
銘牌(顯示用途)
電壓表
電源指示燈(白)
電流表
手動/自動開關
過載指示燈(黃)
運轉按鈕(紅)
蜂鳴器開關
缺水指示燈(黃)
停止按鈕(綠)
蜂鳴器
泵浦機組 壓力桶下 方閘閥
143
消防泵浦操作程序說明(二)
消防泵浦手動運轉啟動步驟: 1.總電源打開→控制盤電源指示 燈(白色)亮,馬達停止燈(白 色)亮於機組正常自動運作狀 況下(閥類定位)
2.把自動手動開關轉至手動位置 3.壓按鈕開關起動馬達運轉燈
(紅色)亮,馬達停止燈(白色) 熄,馬達運轉
4.壓按鈕開關停止,馬達停止燈
(白色)亮,馬達停止。
輔助泵浦手動 /自動開關
蜂鳴器
輔助泵浦 運轉燈(紅) 144
圖28.壓力開關 室內消防栓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啟動壓力設定(取A或B之壓力值較大者)
★幫浦停止運轉壓力值(P1): A.最高或最遠消防栓開關至消防幫浦壓力槽之壓力 開關裝置垂直高度H1,換算成落差壓力值 第一種消防栓:P1=H1+2.5kgf/cm2 第二種消防栓:P1=H0+H1+3kgf/cm2 H0:水帶瞄子之摩擦損失,落差10M→1kgf/cm2 B.屋頂水箱出水管至消防幫浦壓力槽之壓力開關裝 置垂直高度H2,換算成落差壓力值 第一種消防栓:P1=H2+0.5kgf/cm2
圖29.
145
★壓差(Diff)設定(P2):大於P1-H2換算成落差壓力值且泵浦啟動壓力值不 得低於H2落差值。
說明:1.壓差設定≦P1-H2落差壓力值,幫浦不會啟動。(一般取1.7kgf/ cm2 做為壓差P2) 2.壓差設定P2壓力值太小稍微失壓就啟動,幫浦易於啟動頻繁 例如:第一種消防栓H1=40M(4kgf/cm2),H2=45M(4.5kgf/cm2), 說明:採A方式P1=4+2.5=6.5(kgf/cm2),採B方式P1=4.5+0.5=5(kgf/cm2), A>B所以P1採用A方式之值。 壓力開關設定6.5 kgf/cm2、Diff 1.7 kgf/cm2 表示:幫浦啟動運轉,管內壓力達到6.5 kgf/cm2停止運轉(P1),當 管內洩(失)壓,壓力下降1.7 kgf/cm2時(此時管內壓力4.8kgf/cm2 >H2落差壓力值4.5 kgf/cm2)幫浦再次啟動運轉。 壓力單位:kgf/cm2、PSI(1 lb/in2) 1 kgf/cm2=14.2233PSI 125PSI=8.5 kgf/cm2
146
圖30.整套型中繼連結泵浦
圖31.中繼泵浦
147
5.SGP之管接頭及閥類之換算等價管長(m)
148
表7.碳鋼管CNS 6445 SGP、4626 STGP sch40 管接頭及閥類之換算等價管長(m)
149
150
表8.設備配管管壁厚度規格表(單位:mm)
151
1-3室內消防栓配管、配線系統圖
圖32.配管配線昇位圖
152
1-4綜合消防栓箱
整組設備包含下列器材:
★手動報警機(P) 1只
★火警警鈴(B) 1只
★火警標示燈(L) 1只
★1 ½”太平龍頭(2 ½”三樓以上增設) 1只
★1 ½”消防水帶10M/15M附快式接頭 2條
★1 ½”直線水霧兩用瞄子 1只
★紅色泵浦運轉指示燈 1只
★緊急電源插座單相交流110伏特(新法規) 2只
★緊急電源插座單相交流220伏特(舊法規) 1只
★無熔絲斷路器(2P15A)
1個
★電源指示燈
1只
153
圖33.緊急電源插座配件
圖34.火警綜合盤(P.B.L.)
154
圖35.綜合消防栓箱尺寸圖
155
圖56.綜合消防栓箱實體(第一、二種室內消防箱)
圖57.大陸第二種室內消防箱
156 156
圖36.綜合消防栓箱實體
圖37.45∘太平龍頭 圖38.太平龍頭 圖39.減壓式太平龍頭
157
圖40.水帶1½”×10M 圖41.兩用瞄子
(1½”、2½”)
圖42.直射瞄子 (1½”、2½”)
圖43.快速接頭 圖44.PT公牙快速接頭 圖45.PT母牙快速接頭
158
圖46.美式快速接頭 圖47.送水口
圖.48消防水車供水加壓
159
室內消防栓操作(1)
160
5.室內消防栓操作(2)
161
162
室內外消防栓設備主要構件及動作流程
主要構件: 綜合消防栓箱 消防泵 送水口
採手動方式操做消防栓 箱進行任何火災撲滅及 搶救。 *注意搶救時感電危險
163
164
柴油發電機組由柴油機(Diesel Engine),三相交流無 刷同步發電機(A.C Alternator)、控制箱(Control Pannel)、散熱水箱(Radiator)、燃料箱(Fuel Oil Tank)、消聲器(Silence)及公共底座(Base)等組成。
165
1-5室內消防栓測試報告書 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內政部消防 署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消署預字第0910501448號函頒) 1.臺北縣政府消防局當範例:
166
表9.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監造、測試及安裝照片審查表
167
2. 臺北縣政府消防局有關人民申請案件應檢附相關資料 A.申請圖說會勘應檢附資料: a. 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現場勘查: 1. 委託書(表一)。 2. 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表三),(含所需檢附資料:設備 師(士)或暫代設備師(士)證書、 營造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執照、營造業登記證須為正本外,餘為影本即可)。 3. 使用執照申請書。(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4. 建造執照。 5. 建築物門牌號碼申請書(戶政事務所)。 6. 設備器材證明文件。 7. 勘驗合格證明書(表四)。 8. 光碟一份 (1)消防竣工圖說二份。(需為pdf電子檔格式,待查驗合格後 提供四份圖說)。 (2)設備測試報告書。(需為pdf電子檔格式,待查驗合格後提 供四份圖說) (3)設備監造及安裝之相關照片。(電子檔,待查驗合格後提供 四份圖說) B. 變更用途、室內裝修、分併戶現場勘查: 1. 委託書(表一)。 2.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查驗申請書 ( 表三 ) 。
168
3.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分併戶申請書(臺北縣 政府工務局)。 4.使用執照影本(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5.建築物變更用途概要。 6.設備器材證明文件。 7.勘驗合格證明書(表四) 8.防焰證明文件二份。 9.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紙本乙份(供現場查驗) 10.光碟一份 (1)消防竣工圖說二份。(待查驗合格提供四份圖說,需為pdf電子檔格 式)。 (2)設備測試報告書。(需為pdf電子檔格式,待查驗合格後提供四份)。 (3)設備監造及安裝之相關照片。(電子檔,待查驗合格後提供四份)。
- 相關表格: A.下載 委託書– WORD 格式;委託書– PDF 格式 B.下載 消防圖說會審申請書- WORD 格式;消防圖說會審申請書- PDF 格式 C.下載 消防安全設備會勘申請書- WORD 格式;消防安全設備會勘申請書- PDF格式 D.下載 消防安全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書- WORD 格式;消防安全設備勘驗合格證 明書- PDF 格式 E.下載 會審表- WORD格式;會審表- PDF格式
169
170
表10-1.測試報告書
171
172
表10-2.測試報告書
173
174
表10-3.測試報告書
175
176
表10-4.測試報告書
177
表10-5.測試報告書
178
1-6室內消防栓檢查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製作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填寫說明及範例 (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消署預字第0920501881號函頒)
179
表11-1.測試報告書
180
181
表11-2.測試報告書
182
183
表11-3.測試報告書
184
貳.室外消防栓 2-1 法規條文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七~四十二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1.應設室外消防栓之場所: A.第三篇消防安全設備
工作場所
建築物及儲存面積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3,000m2以上
5,000m2以上
10,000m2以上
各類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A), 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B)
同一建築基地有二棟以上木造 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
分別計算,其A/B比例總合>1者
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 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 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 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 公尺以上者
註1.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 ,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
185
B.第四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
場所類別
滅火設備
防護對象
公共危險物 品製造場所 及一般處理 場所、室外 儲存場所、 顯著滅火困 難場所
第一種滅火設備: 室內或室外消防 栓設備 ;但火災時有充 滿濃煙之虞者不 得使用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第一 類公共危險物品(鹼金屬 過氧化物除外)、第二類 公共危險物品(鐵粉、金 屬、鎂除外)、第三類公 共危險物品(禁水性物質 除外)、第五、六、七類 公共危險物品
特性
水、移動 式、具動 力系統
表1.
186
2.室外消防栓設置規定: A.第三篇、第四篇室外消防栓設置標準比較表
防護對象
設置第三篇第十六條
設置於第四篇公共危險 物品場所
口徑(mm)
63mm
63mm
水平距離(M)
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 分<40M
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 各部分水平距離>40M, 設置二支以上
出水壓力 (kgf/cm2、Mpa)
2.5kgf/cm26.0 kgf/cm2
(0.25Mpa0.6Mpa)
3.5 kgf/cm27 kgf/cm2
(0.35Mpa0.7Mpa)
出水量(L/min)
350L以上
放水時間(min)
30分鐘
水帶長度(M)
20M×2
450L以上
30分鐘
20M×2
水源容量(m3)
350×30×2=21(m3)
最小450×30×2=27(m3) 最大450×30×4=54(m3)
緊急電源供應時間 發電機或蓄電池設 備(min)
30分鐘
45分鐘
表2.第三篇、第四篇比較表
187
2-2 系統組成 大致由:蓄水池(水源)→加壓送水裝置→配管(閥類)→ 室外消防栓(或地上型室外消防栓)、消防水帶箱 等組成 一密閉管路。 1.圖例說明
空曠 空曠
3M 3M 5M 5M
水帶箱規定: 1.箱底兩側設排水孔 2.箱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 以上 3.水帶箱字樣每字在20cm2以上 4.口徑63mm及長20M小條兩條 5.口徑19mm直線噴霧兩用瞄子 一具 6.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圖1.
188
2.水源容量 A.第三篇消防安全設備 水源最小容量(m3)=(放水量)×(放水時間)×(室外消防栓個數) =(350L/min)×30(min)×2(具) =21(m3) 泵浦出水量=(出水量)×(消防栓個數) =(400 L/min)×2(支) =800(L/min) B.第四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水源最小容量(m3)=(放水量)×(放水時間)×(室外消防栓個數) =(450L/min)×30(min)×4(具)或×2(具) =54(m3)或27(m3) 3.減壓措施 第三篇 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6kgf/cm2或0.6Mpa時應採 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第四篇 加壓送水裝置,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 分七公斤或0.7Mpa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189
4.水源 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由重力水箱、壓力水箱、消防幫浦三款擇 一設置 重力水箱 水箱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25(計算單位:公尺) H=h1+h2+25m 壓力水箱 水箱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計算單位 :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2.5kgf/cm2 消防幫浦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計算單位: 公尺) H=h1+h2+h3+25m 2-3 配管 配管部分,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 方向及配管名稱。 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CNS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 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1.6Mpa以上。 配管埋設於地下時,應採取有效防腐蝕措施,但使用鑄鐵管不在此限。 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點六公 尺。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零點三公尺。
190
於其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帶箱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箱底二側設排水孔,其箱 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二)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三)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公厘及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口徑十九公厘公 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室外消防栓三公尺以內,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其 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2-4 設備圖片
圖2.地上消防栓 圖3.防撞型地上消防栓 圖4.防撞型地上消防栓 圖5.地上消防栓
191
圖6.地下消防栓 圖7.各式消防栓開關把手及保護蓋
圖8.室外消防栓箱圖 (屋外立式型)
圖9.室外消防栓箱圖 圖10. 室外消防栓箱 (屋外立式型內部) (壁式露出型)
圖11.水帶箱 圖12.水帶箱內部
192
193
表3-1.室外消防栓檢查表
194
195
表3-2.室外消防栓檢查表
196
197
表3-3.室外消防栓檢查表
198
人體感知電流值
感知電流值:會致使人體感覺有電流通過的電流值如表 2-1
影 響
-
手沒感覺
-
開始稍有刺激
-
刺激. 但不感覺痛, 而肌肉尚可控制
-
刺激感覺痛, 肌肉尚可控制
-
刺激感覺痛, 開始抽覺
-
刺激感覺非常痛, 肌肉 收縮, 呼吸困難
-
有可能由於短時間的刺激而發生心防顫動 a) 刺激時間 0.03 sec b) 刺激時間 3 sec c) 必定發生心房顫動
電 流 值 mA直 流
60 Hz 交流
男
1 5.2
9
62
76 90
女
0.6 3.5
6
41
51 60
男
0.4 1.1
1.8
9
16 23
女
0.3 0.7
1.2
6
10.5 15
1,300 500 1,375
1,300 500 1,375
1,000 100 275
1,000 100 275
表2-1
199
心臟麻痺電流值
心臟麻痺電流值:致使心臟麻痺、停止呼吸的電流值如表 2-2。亦有如(1) , (2)式的習見Dalziel的公式 可估算。
IK =116∕√t mA (體重50 kg)………………(1)
IK =157∕√t mA (體重70 kg)………………(2)
式中: IK ───通過人體的電流值
t───通電流時間 sec, 0.03~3 sec.
直流 60 Hz 交流 10 kHz
男 性
500 mA 100 500
女 性
500 mA 100 500
表2-2
200
感電路徑
感電路徑:
感電!
漏電
低電壓用電機 器的機器外殼
電源線
變壓器
洩漏電流
圖2-2 感電路徑例
201
感電路徑(台灣的配電系統)
感電路徑(台灣的配電系統):
低電壓用電機 器的設備外殼
感電!
漏電
變壓器
接地
洩漏電流
圖2-3 台灣的配電系統
202
感電路徑(美國的配電系統)
感電路徑(美國的配電系統):
接地
變壓器
低電壓用電機 器的設備外殼
漏電
接地
接地
接地
洩漏電流
圖2-4 美國的配電系統
203
感電路徑(日本的配電系統)
感電路徑(日本的配電系統):
低電壓用電機 器的設備外殼 漏電
感電!
變壓器
接 地
接地
洩漏電流
圖2-5 日本的配電系統
204
接地棒型式
接地棒型式:
圖2-6 銅包鋼接地棒
圖2-7 電鍍接地棒
圖2-8 壓花式接地棒
圖2-9 附鑽頭式接地棒
205
接地工程實例
銅水熔接模具
接地工程實例
接地工程實例
206
接地線引至接地拉線盒
接地線引至接地拉線盒詳圖
207
各式接地熔接
208
接地安全及施工法
接地網施工過程:
圖2-13 地下室大底版開挖
圖2-14 接地銅棒 5/8”X10’
209
接地安全及施工法
接地網施工過程(續):
圖2-15 60平方公厘裸銅線
圖2-16 施打接地棒
210
接地安全及施工法
接地網施工過程(續):
圖2-17 裝上模具
圖2-18 放下銅片
211
接地安全及施工法
接地網施工過程(續):
圖2-19 填入銅料
圖2-20 填入火藥
212
接地安全及施工法
接地網施工過程(續):
圖2-21 引燃
圖2-22 單支單線凝固成型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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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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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接地種類
種類
特種接地
適用處所 1.三相四線多重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 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 2.高壓用電設備接地 第一種接地 非接地系統之高壓用電設備接地
第二種接地
第三種接地
三相三線式非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 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 1.低壓用電設備接地 2.內線系統接地 3.變比器二次線接地 4.支持低壓用電設備之金屬體接地
電阻值
10Ω以下
25Ω以下
50Ω以下
1.對地電壓150V以下: 100Ω以下 2.對地電壓151V至300V以下: 50Ω以下 3.對地電壓301V以上: 10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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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第三種接地電阻值量測使用 18.接地電阻計:為提供量測接地設備地阻抗值(歐姆)的儀器。
作接地設施的目的: 1.避免人畜感電,危及生命安全 2.防止設備損壞,避免無謂損耗 3.預防火災或爆炸,波及生命財產 4.整合電路訊號,達成正常動作或量測的目的 5.防止靜電累積,或雜訊、電磁的干擾,達成屏 蔽的效果
E
P
C
217
數位式接地電阻計
218
219
220
數位式接地電阻計:鈎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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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電盤(主開關、分路開關、中性線端子台、接地端子台)
232
接地電阻分段示意圖
233
低壓電源系統接地
234
接地(種類、電阻值、導線線徑)與適用場所
235
壹.連結送水裝置
1-1 法規條文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設置連結送水管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1.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樓層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五層或六層
6,000m2
七層以上
地下建築物
1,000m2
表1.
236
2.出水口及送水口設置規定
設備名稱
出水口
送水口
設置位置
1.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 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 昇降機間(含該處5公尺以內 場所) 2.層頂至少1個測試用出水口 3.11層以上樓層
1.消防車易於接近 且無送水障礙, 其數量在立管以 上。
水平距離
1.<50M 2.11層以上樓層距出水口<5M 設水帶箱
形式
雙口式(第10層以下樓層,單口 形)
雙口式
口徑
63mm快速接頭
63mm陰式快速接頭
裝置高度 距樓地板面0.5~1.5M
距基地地板面 0.5~1.0M
表2.
237
2.1出水口
箱體:1.厚度1.6mm以上之鋼板或同等 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 2.出水口字樣,每字在20cm2以上
圖1.單、雙出水口
238
2.2送水口
圖2.連結送水管送水口 圖3.送水口附近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閥的部份為球形故稱為球形閥(放水口用) 閘閥是止水閥之一種,為門之上 止水閥的頸部較閘閥短 下,通水狀態時不會有壓力之降 低,為送水口附近之止水閥 圖4.止水閥 圖5.閘閥
圖6.逆止閥
239
2.3水帶箱 11層以上各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5公尺範圍內設置。
配件:1.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 2.長20公尺水帶2條 3.箱面表面積0.8m2以上 4.水帶箱字樣,每字20cm2以上 5.厚度1.6mm以上鋼板或同等性 能以上不燃材料。
圖7.水帶箱
240
3-2配管
第一百八十一條 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公厘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 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公 厘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公厘以上。 二、符合CNS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 腐蝕性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時,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總號四六二六管號Sch40以上或具 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五、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 鐘。但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 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
241
圖8.連結送水設備配線系統圖
242
主管 ≧100mm
圖9. 圖10.水壓機做水壓試驗
243
圖11. 圖12.
244
3-3中繼幫浦
第一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依下 列規定設置: 一、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 壓力 H=h1+h2+h3+60m 二、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 三、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 中心遙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得免設。 四、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 二次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或出水口。 五、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 以上。 六、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設旁通管,並於旁通管設逆止閥。 七、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 運轉。 八、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及連結送水管送水口處,設有能與防災中心 通話之裝置。
245
九、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二十一 公厘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0.6MPa 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圖標明於送 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 ┌ ─ ─ ─ ─ ─ ─ ─ ─ ─ ─ ┐─ │中 繼 泵 浦 運 轉 時 │↑ │ │7 ㎝以上 │ 送水壓力 ㎏f/cm2 │↓ └ ─ ─ ─ ─ ─ ─ ─ ─ ─ ─ ┘─ │← 20 ㎝ 以上 →│
1.說明: 1.1中繼幫浦測試規定,公式 Q=0.653 d2√P Q:放水量600 l/min以上,d:21mm口徑瞄子 P:瞄子放水壓力6kgf/cm2,換算成水頭即為60m 1.2每個送水口應有放水壓力6kgf/cm2, 流量800 l/min之能力,中繼幫 浦出水量必須滿足三個送水口同時使用之能力,因此每分鐘2400公 升以上。 1.3押入揚程係指位於其下面樓層之中繼幫浦送達該中繼幫浦時之剩餘 壓力水頭而言。
246
圖13.中繼幫浦機房
247
圖14.旁通管及逆止閥
圖15.中繼出水口
圖16.中繼幫浦
248
第一百八十四條
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送水設計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送水設計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 水壓力 H=h1+h2+h3+60m 二、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四公尺。 三、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其他樓層為每 分鐘二千四百公升。 四、每一線瞄子支管之水量為每分鐘六百公升。 說明:送水設計壓力H=h1+h2+h3+60m h1: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h2: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取4m) h3:落差係指中繼幫浦與該中繼幫浦所負責送水之最遠出水口垂直距離 60m:指瞄子放水壓力換算成水頭
249
3-4消防專用蓄水池 1.設置規定
設置條件
有效水量(m3)
蓄 水 池 有 效 水 量
1.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20,000 m2,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1,500m2
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 合計每7,500m2 (包括未滿), 設置20m3以上
2.各類場所其高度>31M,且總樓地板 面積>25,000m2
其總樓地板面積每12,500m2 (包括未滿),設置20m3以上
3.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 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 離第一層<3M,第二層<5M,且合計 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
10,000m2
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 合計每7,500m2 (包括未滿), 設置20m3以上
水 平 距 離
1.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水平距離<100M且其有效水量
20m3 2.消防車能接近至其<2M,易於抽取處3.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取所 需水量之構造
表3.
250
中 心 線
<5M
第2層
<3M
第1層
建築基地(第1層+第2層面積>10,000m2)
圖17. 圖18.
2.投入孔
≧60cm
≧60cm
≧60cm
正方形
圓孔
型式:正方形或圓孔,並 設鐵蓋保護 數量:水量<80m3, 設≧1個 水量≧80m3, 設≧2個
251
3.採水口
口徑
75mm並接裝陰式螺牙
數量
>20m3,≧1個 40m3~120m3(未滿),≧2個> 120 m3,≧3個
配管口徑 ≧80mm
高度 距基地地面0.5m~1.0m
註1.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 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水量。但採 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
表4. 圖19.中繼送水口、出水口
252
4.採機械方式引水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 離在100公尺以下,並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水量(m3)
四十未滿
四十以上一 百二十未滿
一百二十以上
出水量(l/min) 一千一百 二千二百
三千三百
採水口數(個)
一
二
三
表5.
5.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 失水頭+15m H=h1+h2+15m 6.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 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 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 7.採水口接裝63mm陽式快速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 度在1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8.標示進水管投入孔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採水口 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253
3-5耐燃或耐熱保護範圍
表6.耐燃或耐熱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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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消防專用蓄水池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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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表8-1.連結送水管檢查表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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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2.連結送水管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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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外消防栓設備主要構件及動作流程
主要構件: 綜合消防栓箱 消防泵 送水口
採手動方式操做消防栓 箱進行任何火災撲滅及 搶救。 *注意搶救時感電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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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自動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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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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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各部配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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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泡沬滅火設備(a)泡沫放射(b)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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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自動滅火設備主要構件及動作流程
主要構件: 泡沫噴頭 感知裝置 警報逆止閥 泡沫儲槽&原液 比例混合器 消防泵
採手動或自動方式進 行任何火災撲滅及搶 救。 *針對B類火災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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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撒水滅火設備主要構件及動作流程
主要構件: 撒水頭 警報逆止閥 消防泵
採自動方式進行任何 火災撲滅及搶救。
*系統主要控制火災 範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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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熱板 (Hot Air Collector Plate)
集熱板 30cm以下
迴水板
30cm以上
3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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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優美型撒水頭動作過程(模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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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動撒水滅火設備組件
20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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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霧噴頭
水霧噴頭噴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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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所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是指當火災發生時, 能針對火災生成物(熱、煙、火焰)自動加以感知、 探測,而能正確表示火災發生的位置,並發出促使人 員注意之音響警報,通知防火對象物內相關人員採行 因應行動(滅火或逃生),或連動控制相關防災設備 (排煙設備、自動滅火設備、防火連動控制設備等) 適時動作之消防安全設備。在消防業界為「帶動一切 防災對策之火車頭」。 受信總機分類可分為P型、R型、GP型、GR型之分, 依其性能又區分為非蓄積式、蓄積式、二信號式;一 機體同時具有兩種以上之控制功能者,則稱複合式受 信總機,國內火警受信總機產品演進由P型、PR型、進 PⅡ型及R型四種。
308
(一)P型火警受信總機 P型又稱適用型,P是Proprietary簡稱,〝所有者〞的意思 ,P型火警受信總機如圖1所示之火警區域表示,是以回路線作為 表示的單位,也就是一組探測器回路代表一個火警分區如圖2所示 。可分為三種: 1.P型1級:P型配線,探測器局限型串接式配線如圖3所 示,一般為二進二出(L1、C1進、L2、C2出), 最後一只探測器L2、C2 接10KΩ終端電阻。 2.P型2級:5回線以下,不需電話回路。 3.P型3級:1回線,住宅防災盤。
火警區域表示
電壓表
火災表示燈
地區電話
開關動作 表示燈
開關操作部
圖1. P型火警受信總機
309
圖2 P型火警回路系統構成圖
圖3 局限型探測器接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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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PⅡ型火警受信總機 由P型火警受信總機提升有R型的功能,P型配線, 若搭配定址器探測器可達到R型受信總機定址功能,並 可於控制盤動作時,同時列印即時資料。 (三) PR型火警受信總機 由於P型火警受信總機在中、大規模場所使用上, 配線數眾多,為解決此一問題且兼顧P型配線方式,將 總機改成R型功能,但仍可接傳統探測器回路,即P型+R 型的組合,總機至中繼器屬於R型部分,中繼器至PBL盤、 探測器回路屬於P型配線部分如圖4所示。
圖4 PR型火警回路系統構成圖
311
(四)R型火警受信總機 R型即Record,是〝紀錄〞的意思,亦稱為智慧型受信總機 ,其所接收的信號並非直接的火災信號,而是經過「中繼器」記錄 、解碼、轉換的警報信號。因此,R型系統是將所有的探測、警報、 控制回路都要經過中繼器轉換成數位的信號,再透過信號傳輸線傳 送到受信總機來受信或控制。而R型總機的每一個定址式探測器均被 賦予一個位址編碼,總機可辨認任何一個探測器的狀況,當總機收 到某一可定址式探測器動作時,除發出火災警報外,並以數字或圖 形顯示火災的位置,使火災通報的正確性更容易掌握。場所適用性 建議在100 回路以上,才考慮選設R型受信機如圖5所示。
圖5 R型火警受信總機(資料來源:松輝有限公司)
312
(五)火警探測器(Fire Detector) 大樓常用之火警探測器,依搭配火警受信總機P 型或R型選用探測器種類不同,就國產搭配P型火警 受信總機常用之火警探測器敘述如下: 1.定溫式局限型: 種別(靈敏度):特種、第一種、第二種。 原理:針對局部範圍之熱效應,利用雙金屬片受 熱彎曲或可熔金屬受熱熔解原理,當周圍 溫度達一定溫度以上時,即能動作如圖2- 72所示。 安裝場所:廚房、鍋爐房、電梯等機房。即灰塵 、粉末會大量滯留之場所、水蒸氣會 大量滯留之場所、會散發腐蝕性氣體 之場所、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顯著 高溫之場所、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會結露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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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72 定溫式局限型動作原理
2.定溫式感知線型: 種別:第一種、第二種 原理:針對廣大範圍之熱效應,利用可熔塑膠絕緣物 受熱熔解原理,當周圍溫度達一定溫度以上時 ,即能動作。其外觀為電線狀,為非再用型如 圖2-73所示。 安裝場所:線槽(Cable Tray)敷設之電纜電線上。
圖2-73 定溫式感知線型動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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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動式局限型: 種別:第一種、第二種 原理:針對局部範圍之熱效應,利用空氣受熱膨脹原理, 當周圍溫度上昇率達一定限度以上時,即能動作如 圖2-74所示。 安裝場所:辦公室、房間、客廳、教室。即排放廢氣會大量 滯留之場所、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圖2-74差動式局限型動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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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光電式偵煙局限型: 種別: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 原理:針對局部範圍之煙特性,產生光電素子受光量變化之 原理,當周圍空氣含煙量達一定濃度以上時,即能動 作。有減光型、散亂光型如圖2-75所示。 安裝場所:樓梯或斜坡通道、走廊或通道、昇降機之昇降坑道 或配管配線管道間、天花板等高度在十五公尺以上 ,未滿二十公尺之場所、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十 一以上之各樓層。
圖2-75 光電式偵煙局限型動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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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光電式分離型: 種別:第一種、第二種 原理:針對廣範圍煙之累積,產生光電素子受光量 減弱之原理,當周圍空氣含煙量達一定濃度 以上時,即能動作如圖2-76所示。 安裝場所:大範圍距離之防護(體育館、捷運車站、 火車站、航空大廈等)。探測器之受光面 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圖2-76 光電式偵煙分離型動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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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火焰式局限型: 型式:紅外線型、紫外線型、紅紫外線併用型 原理:針對局部範圍之火焰產生紅外線或紫外線放射量變化及 火焰閃動現象(2~15Hz)之原理,當場所內產生紅外線或 紫外線之光電素子受光量達一定量以上時,即能動作如 2-77所示。 安裝場所:大型變壓器防護。即灰塵、粉末會大量滯留之 場所、排放廢氣會滯留之場所、天花板等高度 在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場所、天花 板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場所、地下層、無開 口樓層及十一以上之各樓層。
圖2-77火焰式局限型動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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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動報警設備 火警綜合盤(PBL)包含三種元件組成:火警發信機(Fire Manual Station)、火警警鈴(Fire Alarm Bell)、火警標示燈 (Fire Indicating Lamp) 如圖2-78所示。 就其功能說明如下: (一)火警發信機 功能:利用手動方式向受信機或中繼器發送火災信號。 (二)火警警鈴 功能:由受信機或中繼器控制,於火災發生時發出警報音 響。 (三)火警標示燈 功能:1.平時保持明亮,以表示手動報警機之位置。 2.火災發生時,發出閃亮燈光。
圖2-78火警綜合盤
319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 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 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 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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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型火警受信總機系統接配線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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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依下列條件繪製一套火警昇位圖,並計算其 主管管路之線數。(備註:以法定最簡化線數 計之) 使用用途:老人安養中心。 樓層數:地下二層;地上六層。 樓層高度:3 m。 樓梯數:1座。 各層樓地板面積:1200 m2。 標示燈回路、警鈴回路等配線:採線徑1.6 mm。 電話回路配線:採線徑1.2 mm。 探測回路配線:採線徑1.2 mm。 受信總機:採P型1級,設置於1F。 火警探測器:採偵煙式局限型。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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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 A=1200㎡>300 ㎡,整棟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火警分區 A.每一火警分區A≦600 ㎡,邊長≦50M。 B.地下層為另一火警分區,樓梯、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45M以下 為一火警分區,每15M裝偵煙式光電式局限型(一或二種)探測 器。 3. A=1200 ㎡,H=3M,假設長邊×短邊=40M×30M。 4. 火警分區共18回路(樓層8×2回路+地上層樓梯1回路+地下層樓 梯1回路)。 5. 選用20回路P型受信總機一台,採分層鳴動方式。 6. 建築物在5F以上,且總樓地板A≧3000㎡採分層鳴動。 7. 偵煙式光電式局限型(一或二種)探測器防護範圍150 ㎡/只。 8. P:Ln,Lc,T,Tc,A 5條 採線徑 1.2 mm IV線 B:B+,B- 2條 採線徑1.6 mm 105℃耐熱線 L:L+,L- 2條 採線徑1.6 mm 105℃耐熱線 9. 探測器間採PVC電管配管;PBL盤與探測器間採PVC電管配管; PBL盤與PBL盤間採EMT管配管;受信總機與PBL盤間採EMT管配管 。 10. 共35條電線;依電工法規表222-2採用E31或E39之EMT管配管。 但實務上為將來維修或擴增之用,至少多配一條電線,所以共 36條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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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電路系統昇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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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廣播設備概要
一、系統之構成: (一)定義:當火災發生時,能迅速利用擴音設備 發出400Hz~1000Hz的警報合成音, 或進行語音廣播,而正確引導建築物內 相關人員避難逃生行動之消防安全設 備,稱為”緊急廣播設備”。 (二)功能: 1、警音:火災發生時能透過擴音設備 迅速傳達促使人員注意的火 災警報。 2、語音:透過擴音設備由人員或電腦 語音播放正確的火災語音訊 息,並引導火場內人員能迅 速避難或逃生。
333
(三)建築物內會影響廣播系統之聲學特性有下列 環境因素: 1、建築物的形狀 2、建築物的空間大小 3、建築物的結構 4、建築的材料 5、內部的裝飾材料 (四)混響: 「混響」是指聲音若經由建築之牆面、窗 戶、地板、天花板反射回來,而非直接傳播的 音,使聲音造成延續效果者。避免的方法: (1)廣播系統的喇叭不朝建築物內的硬質反射 面放送。 (2)調整喇叭使人員直接聽到喇叭的聲音。
334
(五)回授: 「回授」,又稱為「自激」,是指當麥克 風直接或間接地拾回自己播音系統揚聲器的聲 音訊號,並將此回授訊號再放大,產生尖銳囂 叫聲調者,使廣播系統的清晰度降低,且讓人 員無法承受。避免的方法: (1)麥克風儘量避免在喇叭的音場內使用。 (2)擴音機的音量儘量不要開太大。 (六)高阻抗喇叭回路: 緊急廣播設備大都採用100V線路電壓來 推動揚聲器(高阻抗喇叭回路系統),也就是 將放大器線路的低電壓交流輸出信號,經過 變壓器變成100V高電壓,然後再經揚聲器內 的另一變壓器變回低電壓來推動揚聲器。
335
此設計的理由如下: 1、可減少線路的損失:因為線路電壓升高,傳輸 電流降低,則線路的功率損耗也就降低。 2、可長距離傳輸:由於線路電流降低,傳輸的導 線的阻抗及線徑減小,故可以長距離傳輸。 3、可增加回路上喇叭的數量:在放大器的額定輸 出功率下,可並聯連接多個揚聲器在同一回路 上,故可增加回路上喇叭的數量。 (七)喇叭線路的阻抗: 緊急廣播設備喇叭回路的導線,選用除 考慮材質、溫度外,在長距離裝設時,仍需 要考慮喇叭線路的阻抗。其理由:(1)若線 路阻抗太大,會造成線路的功率損耗增加, 使喇叭的輸入功率降低。(2)喇叭輸入功率 降低,則造成喇叭的音量衰減。
336
(八)喇叭的音壓量( Sound Pressure Level簡稱SPL )與其 入功率及距離的關係: 所謂“音壓量”是指聲音的強度大小,其單位為 分貝(dB)。 設P為音壓(N/m),而人耳所能聽見的最小音壓為基準 音壓2x10-5N/m 由公式得音壓量 SPL = 20 Log10 P/2x10-5 (dB) 1、SPL與輸入功率的關係(增量): 設P1為原輸入功率,P2為改變後的輸入功率, 則音壓的增量 SPL+ = 10 Log10 P2/P1 即輸入功率每增加一倍則音壓量只能增加3dB。 2、SPL與距離的關係(衰減量): 設r1為原距離,r2為改變後的距離, 則音壓的衰減量 SPL- = 20 Log10 r1/r2 = -20 Log10 r2/r1 即距離每增加一倍則音壓量會衰減6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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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緊急廣播設備之動作流程圖:
338
三、設備元件之外觀圖:
揚聲器及音量整器 揚聲器及音量整器的配線
啟動裝置
緊急電話
339
緊急電話主機
廣播主機(操作裝置)
四、緊急廣播設備之設計重點: 緊急廣播設備的設計重點在於「清晰度」 及「音量」要適中,才能將緊急廣播的播音內 容正確傳達。因此,揚聲器裝設除法令規定設 置外,另應考量下列重要因素:
340
1、建築物之聲學特性: 如建築物的形狀、空間大小、結構、材料、內部的裝 飾材料等都會影響廣播系統的聲音特性。 2、揚聲器線路的阻抗: 揚聲器回路的導線之選用除考慮材質、溫度外,在長 距離裝設時需要考慮其線路的阻抗越小越好,才不會造成 線路壓降,導致揚聲器的音壓量降低。 3、環境噪音: 環境噪音過大時,將無法聽到正確的廣播聲音訊息, 揚聲器設置時除考量其音量外,也應考量環境噪音的影響 而需改變其設置的方式。 4、密閉空間的考量: 對於居室樓地板面積雖在6平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域與 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8公尺以下時,雖依法得 予免設。對隔音性較佳的居室,如KTV包廂、個人練琴等, 仍應考慮設置揚聲器。
341
5、殘響時間: 由於防火建築物大都結構堅實,其樓板和 牆面吸音率較差,常造成聲音的反射而有殘響 的現象,導致聲音混雜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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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檢查:
檢查項目
內 容 摘 要
緊急廣播
揚聲器裝置狀態
揚聲器脫落?鬆動?妨礙音響效果?
※綜合檢查:
緊急廣播
音壓量
揚聲器1m處,使用噪音計(音量計、A特性)測試, L級:92dB、M級:87dB、S級:84dB
綜合動作
使任一啟動(啟動裝置、操作裝置、火警移報) ,再 切換至緊急電源供電,緊急廣播正常(漏氣表示燈、 音響裝置、區域顯示)
※性能檢查:
緊急廣播
操作(受信機)
回路選擇樓層別選擇、一齊廣播樓層動作表示燈、 火災燈
緊急廣播切換一般廣播緊急廣播(未復舊、持續 廣播)
麥克風麥克風啟動:音聲警報停止廣播終了:音聲 警報鳴動
回路短路音聲警報鳴動,進行回路短路短路保護、 其他正常廣播
揚聲器音量、鳴動方式、音量調整
參考文獻:林朝聰自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檢修實務、97.08
343
排煙設備控制電路系統圖
P型總機
344
1.排煙量測試
2
3
1
5
4
排煙口測量對角線上五點
Q=60*A*Vm
Q=風量(m3/min) A=排煙口有效面積m² Vm=平均風速(m/sec)
排煙量(Q) 1.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 4m3/sec (6m3/sec) 240m3/min 2.居室排煙(地下建築物) 600m3/min 3.居室排煙 120m3/min以上 (1)一區:區劃面積X1m3/min.m2 (2)二區:區劃面積X2m3/min.m2 防煙區劃面積 (1)居室排煙(地下建築物) 300m2以下 (2)居室排煙500m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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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動撒水滅火設備 統計火災案件顯示,絕大多數的火災只要1或2 個撒水頭就夠控制火 災,火勢成長較迅速的火災,約12個撒水頭動作 撒水就能控制火災。
採自動方式進行任何 火災撲滅及搶救。
*系統主要控制火災 範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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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動撒水滅火設備系統接線圖
369
十二、泡沫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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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泡沫滅火設備系統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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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排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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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樓走廊通道與樓梯間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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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火場逃生技巧
1.公寓居家應備消防安全設備
防煙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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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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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之耐燃耐熱保護依設置標準第235.23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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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統設計範例 一、消防屋頂有效水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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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箱連通管管徑計算及示意圖、水位差計算
400
三、筏基水池及消防水池檢討
401
四、等價管長計算書
402
KW
=
∗
∗ 0.163 H Q E
∗
K
KW
=
∗
∗ 0.163 H Q E
∗
K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圖號索引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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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引用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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