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動檢查辦法重要法條
文件資訊
| 欄位 | 內容 |
|---|---|
| 檔案名稱 | 6自動檢查辦法重要法條.doc |
| 路徑 | public data/職訓局訓練資料/用電設備講義/第三部分--法規/6自動檢查辦法重要法條.doc |
| 類型 | DOC |
| 大小 | 20.5 KB |
| 修改日期 | 2005-11-06 15:36 |
| 轉換日期 | 2026-04-24 09:17 |
原始檔案
內容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第30條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驗。
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第31條
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驗。
二、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第82條
雇主依第13條至第77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該規定為之。
第83條
雇主依第13條至第77條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訂之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該作業人員為之。
第84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
第一項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之能力時,得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