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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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4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實施辦法.doc
路徑public data/職訓局訓練資料/用電設備講義/第三部分--法規/4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實施辦法.doc
類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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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2005-11-07 16:03
轉換日期2026-04-2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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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實施辦法


(台電公司)

一、本辦法根據電業法第43條之規定訂定。

二、檢驗期限為每三年至少檢驗一次。

三、定期檢驗所需費用由各區營業處責任預算維護費項下開支。各區處應在每年二度預算結束前一個月內,按總處核定預算編妥次年度工作單。

四、定期檢驗工作應指派專人負責主持,由檢驗股長籌劃指揮,電務(維護)課長督導。

五、用戶用電裝置之檢驗,由各區處組織定期檢驗工作班與內勤整理人員共同辦理。

六、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裝置之檢驗,應由其電氣負責人或下列機構辦理,定期檢驗時,得根據其檢驗報告予以查驗。

  1. 中央政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2. 政府核定之顧問或團體。

七、高壓以上二用戶用電裝置查驗項目如下:

  1. 變壓器及避雷器之絕緣測定。

  2. 斷路器、比流器、比壓器之絕緣測定。

  3. 配線線徑及絕緣測定。

  4. 接地電阻之測定。

  5. 電驛及斷路器之動作特性試驗。

  6. 不良礙子之檢出(在安全許可範圍內)。

  7. 電容器運用維護情形。

  8. 線路裝置及接地線有無不良。

  9. 開關、保護設備及分路是否適當。

八、低壓用戶用電裝置檢驗項目如下:

(一)測定絕緣電阻。

(二)檢查開關、保護設備及分路是否適當。

(三)檢查線路裝置及接地線有無不良。

九、定期檢驗工作應照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各地區實施定期檢驗前:

  1. 各區處得視實際需要,事先函告用戶檢驗日期,請用戶配合辦理。

  2. 如無法執行定檢,另定日期檢驗時,如有必要,可請轄區警察局派出所、分駐所予以協助。

  3. 檢驗人員應攜帶「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記錄表」,前往用戶用電處所檢驗。

(二)檢驗人員到達用戶處所時,應先表明來意,並出示證明身分文件,以期用戶瞭解並獲取合作。

(三)設有電氣負責人之用戶,得根據其檢驗報告前往現場查驗。

(四)定檢或查驗結果,如發現用電設備有不良情形需要改修者,應當場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請用戶簽收。並將副本抄送縣(市)政府警察局管區派出(分駐)所備查。

(五)定檢、查驗結果或電務(維護)課長審核「用電裝置定期檢驗記錄單」時,如發現因用戶設備不良,將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或本公司供電品質者,應於報請區處主管核准後,予以執行部分或全部停電。

十、有關定期檢驗之執行情形,應參照本辦法之流程圖辦理。

十一、各區處每年應將定期檢驗執行情形,於預算年度結束後五天內,填寫「用電裝置定期檢驗統計表」逕送業務處備查。

十二、有關定期檢驗之各項報表,各區處均應妥慎保管,以備查考。至下次定期檢驗有新資料代替後始可取消。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