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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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5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doc
路徑public data/職訓局訓練資料/用電設備講義/第三部分--法規/5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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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2005-11-0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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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為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

第3條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22800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600伏特至22800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600伏特以下之電壓。

第239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應依電業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第254條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左列設施: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者,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第255條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 (隔離開關) ,為防止操作錯誤,應設置足以顯示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燈或指示器等,使操作勞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僅於無負載時方可啟斷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256條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第25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左列設施之一:

一、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第261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左列設施之一。但接近特高壓電路之支持礙子,不在此限: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

二、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第264條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左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 (600伏特以下) 供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 (超過600伏特至22800伏特) 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 (超過22800伏特) 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前項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依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265條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第266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

第271條

雇主對於配電盤後面如裝設有高壓器具或電線時,應設適當之通路。

第272條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第273條

雇主對於開關操作棒,須保持清潔、乾燥及高度絕緣。

第274條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應責成其工作遵守左列事項:

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處理。

二、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三、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五、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其工作範圍內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

第275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

二、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三、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四、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工作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第276條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左列事項辦理:

一、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與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字之。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安全掛簽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 (如竹梯、鐵管、塑膠管等) 接近或通過電氣設備。

五、開關之開閉動件應確實,如有鎖扣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

七、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九、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十、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