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實施辦法
文件資訊
| 欄位 | 內容 |
|---|---|
| 檔案名稱 | 4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實施辦法.doc |
| 路徑 | public data/職訓局訓練資料/用電設備講義/第三部分--法規/4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實施辦法.doc |
| 類型 | DOC |
| 大小 | 23.0 KB |
| 修改日期 | 2005-11-07 16:03 |
| 轉換日期 | 2026-04-24 09:17 |
原始檔案
內容
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實施辦法
(台電公司)
一、本辦法根據電業法第43條之規定訂定。
二、檢驗期限為每三年至少檢驗一次。
三、定期檢驗所需費用由各區營業處責任預算維護費項下開支。各區處應在每年二度預算結束前一個月內,按總處核定預算編妥次年度工作單。
四、定期檢驗工作應指派專人負責主持,由檢驗股長籌劃指揮,電務(維護)課長督導。
五、用戶用電裝置之檢驗,由各區處組織定期檢驗工作班與內勤整理人員共同辦理。
六、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裝置之檢驗,應由其電氣負責人或下列機構辦理,定期檢驗時,得根據其檢驗報告予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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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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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定之顧問或團體。
七、高壓以上二用戶用電裝置查驗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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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壓器及避雷器之絕緣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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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路器、比流器、比壓器之絕緣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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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線線徑及絕緣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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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電阻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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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驛及斷路器之動作特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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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礙子之檢出(在安全許可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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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容器運用維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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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裝置及接地線有無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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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關、保護設備及分路是否適當。
八、低壓用戶用電裝置檢驗項目如下:
(一)測定絕緣電阻。
(二)檢查開關、保護設備及分路是否適當。
(三)檢查線路裝置及接地線有無不良。
九、定期檢驗工作應照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各地區實施定期檢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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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處得視實際需要,事先函告用戶檢驗日期,請用戶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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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法執行定檢,另定日期檢驗時,如有必要,可請轄區警察局派出所、分駐所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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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人員應攜帶「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記錄表」,前往用戶用電處所檢驗。
(二)檢驗人員到達用戶處所時,應先表明來意,並出示證明身分文件,以期用戶瞭解並獲取合作。
(三)設有電氣負責人之用戶,得根據其檢驗報告前往現場查驗。
(四)定檢或查驗結果,如發現用電設備有不良情形需要改修者,應當場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請用戶簽收。並將副本抄送縣(市)政府警察局管區派出(分駐)所備查。
(五)定檢、查驗結果或電務(維護)課長審核「用電裝置定期檢驗記錄單」時,如發現因用戶設備不良,將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或本公司供電品質者,應於報請區處主管核准後,予以執行部分或全部停電。
十、有關定期檢驗之執行情形,應參照本辦法之流程圖辦理。
十一、各區處每年應將定期檢驗執行情形,於預算年度結束後五天內,填寫「用電裝置定期檢驗統計表」逕送業務處備查。
十二、有關定期檢驗之各項報表,各區處均應妥慎保管,以備查考。至下次定期檢驗有新資料代替後始可取消。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